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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心理罪之第七个读者(30)(第1 /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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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心理属性来看,凶手明显有异于常人。四起案件的被害人主要为女性,且无一例外,均遭遇性侵。从他侮辱被害人尸体及性侵不足10岁女童的行为来看,凶手的性行为高度反常,由此可推断,凶手存在高度人格障碍。

首先,凶手的作案手法具有高度破坏性和攻击性。从现场情况来看,凶手入室后,先切断电源或电话线,随即立刻对被害人进行攻击。排除男性被害人反抗后,对女性被害人实施奸淫。满足性欲后,立刻对被害人毫不留情地进行杀害甚至灭门。在“9·3”案件中,凶手作案后,离开现场时用折断的铁锨把将门从外锁住,以此断送被害人求生的最后可能,置其于死地的意图非常明显。

其次,凶手存在异常的性欲亢进状态。在“5·17”案件中,凶手在强奸并杀死被害人杨枝英之后,似乎并未完全满足性欲,又对已死亡的于双华的尸体进行侮辱。从现场情况来看,凶手在侮辱尸体时并未对于双华血肉模糊的头部进行遮盖。在凶手眼里,这具已经开始僵硬的尸体并不曾是一个活生生的人,仅仅是可供奸入的女性器官而已。在“9·3”案件中,凶手同样在强奸杀人后,又性侵9岁的被害人董月。尸检情况表明,因董月年龄尚小,发育不成熟,凶手为了能够行奸,用刀割裂被害人的外阴。上述案情都显示出凶手对性的高度渴望,以及对他人生命的极度漠视。

最后,四起案件的现场情况都表明,凶手在强奸杀人后,都对现场进行翻找并窃得现金若干后离开。由此可以推断,凶手的作案动机有两个,通俗地讲,一是性,二是钱。孙普认为,凶手的内心需要只剩下起码的本能,那么他的自我认同感一定较低,与外界的沟通能力较差。因此,凶手的社会地位不高,并不能从事技能性工作。

从既往犯罪属性来看,“3·28”强奸杀人案并非是凶手初次作案,他应该有犯罪前科,并极有可能与性犯罪有关。同时,凶手应该曾受过刑罚处罚,并具有一定的犯罪能力及反侦查能力。这一点,从他在作案时割断灯绳、电线及电话线,以及行奸时使用避孕套可见一斑。

会上汇总了前三起案件的相关物证材料,并对新发生的“9·3”强奸杀人案的侦破进展进行通报。

相关人员汇报完毕后,与会者的目光都落在孙普身上。

那目光中有好奇,有猜疑,更有莫名的敌意。

孙普已经对这样的目光习以为常。一来,作为一个30岁出头的副教授已经很受人瞩目;二来,在“摸排查”的人海战术依然是侦查员固定思维模式的此时,犯罪心理痕迹还是一个新名词,甚至有相当多的人对犯罪心理画像闻所未闻。仅靠犯罪现场就能推测出犯罪嫌疑人的职业背景、家庭情况、幼年经历、性格习惯甚至体貌特征与穿着打扮?这未免太离谱了。

孙普抽出一支烟,点燃,慢慢地吸了一口,又拿出皮包里的一沓材料。此时,会议室里鸦雀无声,每个人的视线都紧紧地盯在他的动作上。

综上,孙普建议专案组在案发地附近村庄及城乡结合部排查具有上述特征的男性。同时,孙普认为,因凶手异常的性欲亢进状态,他很可能会经常流连于低档洗头房、按摩院、个体旅店等隐蔽色情场所。他在四个案发现场所取得的财物,除了必要的生活支出外,会在此类场所中挥霍。以此为线索进行排查,应该会有收获。

最后,孙普提出,以凶手的作案规律来看,当他无法从别的渠道满足性欲的时候,就很可能会再次强奸杀人。因此,针对他的侦查活动,必须讲求效率。

尽快结案。这也是专案组的迫切愿望。接连发生四起命案,已经引起省公安厅的高度重视,并责令市局立下军令状,限期破案。

孙普笑笑。

在孙普看来,这四起强奸杀人案基本可以肯定为同一人所为。从生理属性来看,凶手为男性,年龄在35岁至45岁之间。身高在160—165cm之间,体重在50—60公斤之间。身材矮小,偏瘦。体表特征不详。惯用手为左手,肢体无残疾。A型血。

之所以得出上述结论,一方面是依据现场取得的足迹、体毛及精斑等物证,经分析得出;另一方面,凶手的作案时间多集中于深夜至凌晨时段,此时是人的睡眠最深沉的阶段。从四个案发现场的情况来看,多数被害人是在睡梦中被铁锤击打头部致死,几乎没有反抗。由此可推断,凶手对自身体格所具有的犯罪能力并不自信,故而采用在被害人无知觉状态下杀人的手段来排除反抗。此外,“8·9”案件现场的情况反映出,凶手行奸时曾与被害人有过较激烈的撕扯,而被害人身高161cm,体重46公斤。由此可推断凶手身材矮小且不甚强壮。

从社会属性来看,凶手未婚或已离异,结合凶手的年龄,后者的可能性较大。独居或无固定住所。经济状况不好,个人卫生习惯较差,居所处物品摆放杂乱,生活习惯不良。反映在凶手的外貌上,应该衣着邋遢,长发脏且乱,可能蓄须。

从地域属性来看,四起案件均无现场感知人。因此,凶手的口音等信息无从推断。但是,四起案件均发生在J市周边农村地区。据此,可推断凶手为本地人,农村户口的可能性较大。平日里的主要活动场所应该在城乡结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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