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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第一单生意(第3 /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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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只答应在交货前支付25%的定金,在交货之后再支付剩余的75%。因为战舰与潜艇的建造周期达到好几年,谁也不能保证几年之后伊朗还有能力支付购买款项,所以蔺慕华要求伊朗支付至少75%的订金,如果伊朗违反合同约定,只偿还总款项25%的订金,其余将作为合同违约金支付给“中重公司”。

经过艰难的谈判,伊朗最终答应提前支付40%的定金,违约后全部赔偿给“中重公司”。

如同拒绝出售战术弹道导弹与陆基巡航导弹一样,共和国也拒绝向伊朗出售极具威胁力的潜射巡航导弹,只答应出售射程缩短到250千米、无法攻击地面目标的c-804型潜射反舰导弹。

海军几项军购合同的总价值达到了44亿美元,伊朗仍然以石油支付订金。

经过长达一周的谈判,1月30日,双方以“一揽子军售协议”的形式签署了总价值达到185亿美元的军售合同,伊朗将在未来3个月之内,按照每桶100美元的价格向“中重公司”提供2000万吨轻质原油,另支付7500万欧元运输费用。

共和国在j-10c的基础上,按照伊朗提出的要求进行改进(主要将一些接口换成伊朗空军的标准),以3500万美元的担架、配套设备与武器弹药另算的方式向伊朗出售48架单座型与12架双座形j-10i。合同总价值38亿美元。

签署正式合同是,蔺慕华同意了伊朗的一个额外要求,以石油支付军购款项。

随后,伊朗空军还订购了72架fc-1型战斗机、24套远程防空系统与36套近程防空系统。这三笔合同的总价值达到了68亿美元,仍然以石油支付购买款项。

伊朗空军的采购谈判结束的时候,陆军与海军的采购谈判也已结束。

出售陆军装备的问题并不是很大,三笔买卖总价值27亿欧元,蔺慕华同意以欧元进行结算。

为此,蔺慕华不得不单独成立一家原油进出口公司,设法将伊朗的原油转变为现金。

伊朗采购团与“中重公司”还达成一份额外协议,除海军装备与按照协议授权生产的装备之外,如果“中重公司”能够在3个月内交付所有装备,伊朗将额外提供250万吨原油,作为“额外奖励”。

伊朗提出这个要求,无疑得到了军情局的“启发”。

最终,伊朗采购团带着满意的结果返回了德黑兰。

蔺慕华足不出户就做成了第一笔买卖,只是接下来的事情足够她忙上几个月。

海军谈判遇到的问题最大,主要集中在潜艇上。

伊朗提出购买共和国海军装备的aip常规潜艇,结果被一口拒绝。经过多轮磋商,最终达成协议,共和国按照伊朗提出的技术要求,对现有的最先进的aip常规潜艇进行改装,首艇在共和国武汉造船厂建造,后3艘则以提供散件的方式由伊朗造船厂组装。

当时,最大的问题就是aip系统与重型电动鱼雷。

共和国的aip系统都以“龙翔电池”为基础,提供给伊朗的则是民用复合蓄电池的加强版,不但比军用型号的性能差了很多,还采用了更严格的封装方式,伊朗不能自行拆解维护。重型电动鱼雷的核心技术也是“龙翔电池”,为了避免重要技术流失,提供给伊朗的重型电动鱼雷仍然采用加强版的复合蓄电池,性能降低了不少。

海军装备采购谈判的另外一个问题就是款项何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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